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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区实施的意见(实行)(征求意见稿)》。对如今的房票政策做出大幅调整。
我们先看亮点:
市区拟实现鹿城、瓯海、龙湾、洞头、海经区全域跨区通用。或许板块分化还讲加剧。
其次实现阶段性购房奖励。刺激购房情绪,早使用早获益。
(1)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5%以内奖励;
(2)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0%以内奖励;
(3)出票之日起24个月内购房的,给予8%以内奖励;
(4)出票之日起24个月后购房的,给予5%以内奖励。
另外,可在近亲属之间实现一次变更,变更后的价值、使用期限、奖励、兑付、期满处置等权益不变。可惜未能实票转卖
还有就是使用购房可获得金融支持,银行提供与优惠。另可提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作为购房款。这也意味着温州有可能突破当下3.45%的下限,继续降低客户的贷款成本
同时对购房者实行教育保障政策。在房票使用期间,被征收人可在原被征收项目所在入学。照顾到2年内入学孩子的教育需求,但未解决小升初的跨2年需求。
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温州迈出救市关键一步,大大增强了房票购房的吸引力,在控制性供地,政策性救市只差最后一步——拆迁启动,消灭老房子,创造新需求。
另附征求意见稿原文:
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刚性和需求,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平稳健康发展,助力打造辐射浙南闽北赣东的现代化拥江滨海花园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步推进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8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与补偿办法》(2019年温州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定义
是指实施单位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将征收补偿权益量化后,由房票使用人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购屋的结算凭证。市区制定统一的房票样式。被征收人可以申领电子房票或纸质房票。
二、价值
价值包括权益金额和本意见中的房票奖励。权益金额为被征屋货币补偿或调换权益的量化(可含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各项奖励和补助),具体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包括鹿城、龙湾、瓯海、洞头、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与补偿。在市区范围内可跨行政区域使用。
四、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4个月。房票使用人在出票后24个月内未购房但仍有购房意愿的,可向实施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房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奖励
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本意见所列并签订的,一次性给予24个月临时安置费(不再支付其他临时安置费),并可根据下列情形按已益金额的相应比例给予奖励:
(1)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5%以内奖励;
(2)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0%以内奖励;
(3)出票之日起24个月内购房的,给予8%以内奖励;
(4)出票之日起24个月后购房的,给予5%以内奖励。
六、可选购
使用人通过超市选购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具体房源信息以房源超市公布为准。
(一)政府统筹房。是指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区两级国企以自建、代建或其他方式建设,或收购的预售、现售。统筹房实行“一房一价”。
(二)商定商品房。是指已取得或已办理首次登记,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会商后确定的商品房。
七、使用规则
(一)变更。被征收人是自然人的,可将房票使用人变更为近亲属,变更次数仅限一次。变更后的房票价值、使用期限、奖励、兑付、期满处置等权益不变。
(二)购房备案。使用人与提供单位签订后,房源提供单位应将购房情况报实施单位备案。房票使用人购买的是商定商品房的,房源提供单位应在商品房购房协议备案后将购买情况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
(三)拆票。房票使用人购买本意见所列,房票在抵付购房款后仍有结余的,实施单位根据购房款总额进行拆票。
八、兑付
使用人购买本意见所列为的,实施单位在房源提供单位备案之日起60日内兑付房票的应付款项。房票使用人购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结合房屋建设进度分期兑付,具体兑付比例和期限由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房源提供单位协商确定。
商定商品房兑付资金纳入提供单位的预售账户。
九、期满处置
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已购房的,剩余房票价值的兑付应扣除未益金额部分的房票奖励(24个月临时安置费除外)。
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未购房的,按被征屋的货币补偿方式兑付,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
具体兑付期限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十、优惠政策
(一)金融支持政策。使用人在房票抵付购房款后对不足部分申请的,商业银行可在和比例等方面给予支持。房票使用人或其配偶系职工并符合本市和的,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房票使用人的直系亲属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
(二)教育保障政策。使用人用房票购买本意见所列的,可凭和房票证明,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子女入学申请,属地教育部门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其对应的被征屋结合等条件符合入学当年招生政策的,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项目所在入学,学校应当予以接纳。
(三)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买本意见所列可购的,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具体适用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
十一、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项兑付资金,为房票的兑付做好资金保障。市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市、区两级财政房票结算资金返还机制,加强资金统筹调度。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合理确定年度房票发放额度。
(二)职责分工。市部门应加强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制定、执行等工作指导,负责市区被征屋和安置用房比准价格的动态监测;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结算等配套政策;负责建立统一的超市和房票结算系统,委托市属国企负责日常运行维护。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结算责任主体,负责通过房票结算系统办理房票结算、管理等工作。
实施单位负责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全过程录入“放心征迁”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与更新录入工作,生成基础数据。
(三)监督管理。对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房票结算资金等行为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宣传引导。加强实施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解读房票奖励机制和优惠政策。通过推广房票实施的优秀项目、典型经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使用房票,营造积极稳步推进房票实施的良好氛围。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公布之前已发布征收补偿方案的项目按原补偿方案执行。各县(市)参照制定相应实施意见。
(二)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可参照执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政策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三)《关于温州市区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同时废止。
(三)《关于温州市区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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